《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泉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决定》政策解读
2026-09-01 11:20 阅读人数:1

  2026年8月13日,市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泉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决定(草案)》,修改后的《泉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现就《办法》修改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改《办法》的必要性

  2026年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于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该法典系统整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10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是我国生态环境领域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典。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以及省政府部署要求,市司法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城市管理局等部门,组织对我市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清理,经梳理需要对《泉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部分与《生态环境法典》不一致的条款进行修改,以维护法治统一。

  二、主要修改内容

  在保留办法原有体例结构的基础上,主要针对与《生态环境法典》明显不一致、不衔接的内容进行修改。共修改6条,具体内容如下:

  一是更新立法依据。删去第一条立法依据中原援引的、已废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同时新增《生态环境法典》作为立法依据,实现地方立法与上位法衔接。

  二是完善基本原则。根据《生态环境法典》明确的“生活垃圾分类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对照修改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基本原则,将“政府主导”修改为“政府推动”、增加“因地制宜”“简便易行”原则等。

  三是完善相关条款表述。根据《生态环境法典》第九百九十八条关于塑料制品管理、第五百零六条关于生活垃圾责任、第五百一十四条关于厨余垃圾处理等相关规定,对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六条存在与法典表述不一致的内容进行修改。

  四是衔接法律责任规定。对标《生态环境法典》关于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相关处罚规定,修改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关于“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和第二款关于“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生活垃圾”的处罚规定,确保处罚条款符合上位法设定的处罚范围、种类和幅度,落实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三、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泉州市司法局立法和规章科 0595-2838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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