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于2026年8月14日印发《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泉政规〔2026〕2号),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为落实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零七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规定(禁燃区划定并公布权限由城市人民政府调整为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政府依法对中心市区和各县(市、区)原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进行整合调整。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个别扩大禁燃区范围。《通告》扩大了德化县禁燃区范围,其他县(市、区)禁燃区范围未作调整。
(二)统一实行Ⅲ类(严格)管理。原划定禁燃区中部分县(市、区)实行Ⅱ类(较严)和Ⅲ类(严格)分区管理,《通告》将全市禁燃区调整为统一实行Ⅲ类(严格)管理。
(三)关于生物质锅炉排放标准。《通告》将生物质燃料专用锅炉、生物质气化供热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由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有关燃气锅炉的排放限值”调整为“超低排放标准”。
三、主要内容
本《通告》共包含五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明确划定中心市区和各县(市、区,含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禁燃区范围。第二部分明确禁止销售、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种类。第三部分明确5项管理要求:1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和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2鼓励支持燃气锅炉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轻质柴油燃用设施改用电能;3明确生物质燃料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的排放限值,要求高污染燃料设施改造时必须采取措施达标排放;4明确各级各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责;5明确豁免项目条件。第四部分对有关专用词汇进行定义说明。第五部分明确《通告》的有效期,并废止市县两级原禁燃区划定方案。
四、相关罚则
《通告》发布实施后,违反规定建设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燃用高污染燃料或生产、进口、销售、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及要求锅炉的,由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查处;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查处。
五、实施期限
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8月14日。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通告》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科,联系电话:0595-22577486。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