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福建逸锦化纤有限公司提出的排污权核定申请,根据《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核定管理办法(试行)》(闽环发〔2014〕1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闽政〔2016〕54号)、《福建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排污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环保财〔2017〕22号)以及《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规定(2025年修订)的通知》(泉环保规〔2025〕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泉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市排污权储备和技术中心)组织对《福建逸锦化纤有限公司排污权核定申请报告》进行技术评估,具体情况见附表。
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公众监督,现将上述核定结果在我局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我局接受公众来电、来信、来访等多种形式反映问题,并将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公示日期:2026年8月18日至2026年8月26日
电话:0595-28280556
电子邮件:qzhbjck@163.com
通讯地址:泉州市东海行政中心D731室,泉州市生态环境局监测综合科,邮编:362000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7日
附表
福建逸锦化纤有限公司排污权核定结果建议表
|
序号 |
项目 |
污染物类别 |
建议核定量(吨/年) |
有效期 |
|
|
1 |
一期工程锅炉技改前 初始排污权 |
化学需氧量 |
2.88034 |
/ |
|
|
氨氮 |
0.288034 |
||||
|
二氧化硫 |
122.4533 |
||||
|
氮氧化物 |
139.9667 |
||||
|
2 |
一期工程锅炉技改后 初始排污权 |
化学需氧量 |
2.88034 |
初始排污权有效期从核定之日起算5年 |
|
|
氨氮 |
0.288034 |
||||
|
二氧化硫 |
22.0853 |
||||
|
氮氧化物 |
31.5504 |
||||
|
3 |
一期工程锅炉技改可交易排污权 |
一类可交易排污权 |
化学需氧量 |
/ |
/ |
|
氨氮 |
/ |
||||
|
二氧化硫 |
/ |
||||
|
氮氧化物 |
/ |
||||
|
二类可交易排污权 |
化学需氧量 |
0 |
2025年9月11日至2030年9月10日 |
||
|
氨氮 |
0 |
||||
|
二氧化硫 |
100.368 |
||||
|
氮氧化物 |
108.41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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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①有偿取得污染物排污权指标(二氧化硫100.368t/a、氮氧化物108.4163t/a)使用时间为2021年4月8日至2025年9月10日; ②本次锅炉技改完成后,扣除一期工程初始排污权及可交易排污权后(一期工程初始排污权化学需氧量2.88034t/a、氨氮0.288034t/a、二氧化硫22.0853t/a、氮氧化物31.5504t/a及本次核定的可交易排污权二氧化硫100.368t/a、氮氧化物108.4163t/a),项目二期剩余未使用的排污权(按1.2倍计):化学需氧量2.735592t/a、氨氮0.6503592t/a、二氧化硫73.47204t/a、氮氧化物83.97996t/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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