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福建省南安市康捷口腔诊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金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583MAD2150608
地址:福建省南安市江北大道55-113号
本机关于2026年 7月 2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经营。你单位建有一间CT室,CT室内已建设1台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型号:SS-X10010DPlus),该设备于2025年1月2日投入使用,共计244条使用记录,时间范围自2025年1月2日至2026年6月30日。
对照原环境保护部、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发布<射线装置分类>的公告》(公告2017年第66号),你单位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型号:SS-X10010DPlus)是口腔(牙科)X 射线装置,属于Ⅲ类射线装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你单位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型号:SS-X10010DPlus,Ⅲ类射线装置)为“五十五、核与辐射:172、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环评类别为“环境影响登记表类”。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应当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经调查,你单位以上设备投用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尚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辐射安全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7月2日,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现场勘察平面图》原件、《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原件、《询问笔录》(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卢金捷)原件各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单位违法事实。
2.2026年7月2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卢金捷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卢金捷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主体信息、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及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3.2026年7月2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卢金捷提供的《南安美林康捷口腔诊所X射线影像诊断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表》复印件1份(节选),证明你单位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辐射防护措施建设情况符合监管要求。
4.2026年7月2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卢金捷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号:202635058300000251)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完成口腔CT项目环境影响登记备案。
5.2026年7月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为登记表。
6.2026年7月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提供的原环境保护部、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发布<射线装置分类>的公告》(公告2017年第66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型号:SS-X10010DPlus)属于Ⅲ类射线装置。
7.2026年7月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潘土水、伍晋明、王伟南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电子证照截图照片各1份;2026年7月1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万涛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电子证照截图照片1份,证明本次现场检查、调查人员身份及具备合法行政执法资格。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26年7月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指导你单位完成上述设备环境影响登记备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于2026年8月20日前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前不得擅自使用上述设备。
本机关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逾期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本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的规定,依法责令你单位停产停业。
你单位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141室泉州市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丰泽区人民法院起诉。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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