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泉州台商投资区春禾口腔有限公司)
来源: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07-24 17:07 阅读人数:1

当事人名称:泉州台商投资区春禾口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丽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521MAEH2D0B4E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亚艺街872号、874号

   

本机关于2026年 7月 1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营业,你单位一楼西侧建有一间CT室,CT室内设有1台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型号:Matrix 5000),该设备于2025年8月3日投入使用,截至2026年7月1日,共有255条使用记录在与CT室相邻的正畸诊室设有一台牙科X射线机〔型号:RAY98(P)〕,该设备于2025年8月3日投入使用,截至2026年7月1日,共有101名患者的拍片记录。  

对照原环境保护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发布<射线装置分类>的公告》(公告2017年第66号),你单位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型号:Matrix 5000)和牙科X射线机〔型号:RAY98(P)〕是口腔(牙科)X 射线装置,属于Ⅲ类射线装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你单位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型号:Matrix 5000,Ⅲ类射线装置)和牙科X射线机〔型号:RAY98(P),Ⅲ类射线装置〕为“五十五、核与辐射:172、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环评类别为环境影响登记表类。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经调查,你单位以上设备投用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尚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辐射安全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7月1日,泉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现场勘察平面图》原件、《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原件、《询问笔录》(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周丽晶)原件各一份,2026年7月7日,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周丽晶)原件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单位违法事实,包括你单位牙科X射线机〔型号:RAY98(P),Ⅲ类射线装置〕辐射防护措施不符合监管要求。 

2.2026年7月1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周丽晶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周丽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主体信息、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及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3.2026年7月1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周丽晶提供的《泉州台商投资区春禾口腔有限公司口腔诊所X射线影像诊断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表》复印件一份(节选),证明你单位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辐射防护措施建设情况符合监管要求。

4.2026年7月1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周丽晶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号:2026350500010000004120263505000100000042),证明你单位完成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型号:Matrix 5000 ,Ⅲ类射线装置)和牙科X射线机〔型号:RAY98(P),Ⅲ类射线装置〕两台设备环境影响登记备案。

5.20267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节选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为登记表。

6.20267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提供的原环境保护部、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发布<射线装置分类>的公告》(公告2017年第66号)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型号:Matrix 5000)和牙科X射线机〔型号:RAY98(P)〕均属于Ⅲ类射线装置。

7.202671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杜金龙、万涛、李雪珍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电子证照截图照片各一份,证明本次现场检查、调查人员身份及具备合法行政执法资格。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26年7月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指导你单位完成上述设备环境影响登记备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于2026年8月10日前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前不得擅自使用上述设备。

本机关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逾期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本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的规定,依法责令你单位停产停业

你单位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141室泉州市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丰泽区人民法院起诉。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720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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