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红十字会儿童光明专项救助基金项目申报指南
时间:2026-09-13 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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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条件
申请本项目的救助对象,须同时满足基础救助条件,并符合优先救助或特殊困难救助情形:
1.基础救助条件:①在泉州市、县三级综合医院眼科,或二级及以上眼科专科医院接受治疗的0-14周岁儿童;②经视力及眼病筛查确诊,患有视网膜母细胞瘤(RB)、白内障、斜弱视、青光眼、泪道病、上睑下垂、角膜盲等相关儿童眼疾。以上两项条件需同时满足。
2.优先困难救助:泉州辖区内的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特困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脱贫(享受政策)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户等家庭的患儿;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见义勇为先进典型等英模人物的子女予以优先救助。
3.特殊困难救助:不符合上述优先救助条件但因家庭突发重大变故导致无力承担治疗费用的,按以下程序申报:①由监护人提交家庭收入、医疗支出等佐证材料;②经红十字会初审后报送基金管委会集体评审;③评审通过后予以救助,书面评审意见须存档备查。
二、申请方式
1.由申请救助对象法定监护人作为申请人,向泉州户籍所在地的县级红十字会提出救助申请。
2.由申请人填写《泉州市红十字会儿童光明专项救助基金申请表》送户籍所在地县级红十字会,并提供户口簿、照片、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指定医疗机构提供的相关检查报告和诊断证明。经县(市、区)红十字会审核后,报送基金管理委员会进行审定。
3.申请人在通过评审后,申请人向泉州市红十字会提交规定的后续资料,包括:①患儿本人的社会保障卡、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一份(要求复印件的账号信息清晰可见,账号与回执填报的一致);②足额(不低于拟资助金额)的医疗收费票据复印件,票据中的费用,必须是治疗患儿眼疾(申请表所填报的眼疾)所产生的费用。③申请人必须保证提交资料的真实性,承诺所得资助款全部用于支付医疗费用。
4.泉州市红十字会完成复核审批手续后,将资料符合要求的患儿资助款,拨付至受助患儿银行卡(或存折)账户。
三、资助标准
本基金根据救助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及治疗类型,实行分类救助,救助标准如下:
1.一类救助标准
适用对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中“优先困难救助”条件的对象。
救助额度:按患儿医保报销后自费的部分给予救助,单次救助最高不超过10000元。
结算依据:以医院最终出具的结算清单为准,救助金额不高于医保结算后个人自付费用。
2.二类救助标准
适用对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特殊困难救助”的对象,或一般困难群体家庭(持当地街道办、村委会、乡镇政府等开具的家庭困难说明)和持有中度残疾证的一般困难家庭的患儿。
救助额度:按患儿医保报销后自费的部分给予救助,单次最高不超过5000元。
结算依据:以医院最终出具的结算清单为准,救助金额不高于医保结算后个人自付费用。
3.弱视训练专项救助标准
适用对象:符合救助条件且需进行弱视训练的患儿。
救助额度:单期训练最高救助300元,单人累计救助上限3000元。
四、注意事项
1.全部申请材料必须真实、齐全,申请表需由患儿法定监护人签字确认。
2.所有救助实施须经基金管理委员会初审经泉州市红十字会终审批复后方可执行。
3.救助资金额度有限,按资料审核通过先后顺序救助,当年资金不足则顺延至下一年,须及时、完整提交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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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3505030200018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