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红十字会自然灾害人道救助应急预案
时间:2026-09-13 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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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党和政府在人道领域的助手作用,在市委、市政府及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的领导下,科学、高效、有序地开展市内自然灾害人道救助工作,最大程度地保护受灾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试行)span class="error-word em1" data-id="w3">)》《福建省红十字会条例》《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建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福建省红十字会自然灾害人道救助应急预案》《泉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泉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编制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市内发生的气象灾害、海洋灾害、洪涝灾害、地质灾害、地震灾害、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等,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遵循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确定的人道、公正、中立、独立、志愿服务、统一和普遍的基本原则开展应急人道救助工作。
1.4.1以人为本、快速反应
坚持以人为本,在第一时间对受灾比较严重的人员和地区进行人道救助,及时为灾民提供急需的生活救济物资和应急救护服务。
1.4.2统一领导、集中指挥
各级红十字会自觉服从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的领导和指挥,积极参与灾区群众的安全转移、自救互救、饮食饮水、紧急安置、卫生健康等民生方面的保障与服务。
1.4.3按级负责、属地管理
本级政府发出应急响应时,当地红十字会根据灾情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展开人道救助行动。根据灾情严重程度,视情况向上一级红十字会请求支援。
1.4.4各司其职、密切协同
各部室分工协作,各尽其责,通力配合,充分动员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救援,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组织体系及职责任务
2.1应急领导机构及其职责
2.1.1应急领导机构
市红十字会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是全市红十字会系统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
在应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市委、市政府及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的安排部署,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红十字会系统做好自然灾害的救援准备、救援实施和恢复重建等工作。应急领导小组组长为市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副组长为其他会领导,成员由会机关各部室负责人组成。
2.1.2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及国家和省红十字会有关应急处置工作的方针、政策、部署,建立并完善统一、规范、科学、高效的全市红十字会系统应急准备、预警、响应、协调、处置、保障、督促等工作机制;负责统筹指导全市红十字系统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2.2应急执行机构及其职责
市红十字会各部室和各县级红十字会为应急执行机构。
2.2.1市红十字会办公室
(1)负责灾害应急综合性文件的起草及资料归档;
(2)审核采购计划,监督、指导救灾物资招标采购事宜;
(3)统筹负责红十字会救灾宣传报道、新闻发布和舆情应对;
(4)组织做好值班安排及通讯、交通、安全、后勤等应急人道救助行动保障工作;
(5)保障红十字系统备灾救灾网络和网上捐助平台的正常运行;
(6)动员、组织并指导红十字会员和红十字志愿者参与灾害
人道救助工作;
(7)负责与国外及港澳、台湾地区捐赠款物的有关联络与协
调;
(8)协助政府处理涉及港澳台、华侨和外籍受灾人员的有关事宜;
(9)根据需要发布募捐呼吁、公布接受捐款账户,接收并汇总社会各界捐赠的款物,并组织实施人道救助;
2.2.2赈济救护部(应急工作办公室)
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应急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应急办主任由市红十字会分管应急救援领导担任,各部室相关业务人员为成员。
(1)组织修订《泉州市红十字会自然灾害人道救助应急预案》,并督促检查预案的执行情况。指导各县(市、区)红十字会开展预案的编制和修定工作;
(2)组织开展救灾准备工作及实施;
(3)收集、评估、上报灾情及需求情况;
(4)提出应急人道救助方案和对策建议,制定并实施灾害人道救助计划;
(5)组织实施人道应急救援行动和协调应急救援队行动;
(6)协调、监督救助款物的分配、发放;
(7)及时做好救灾物资招标采购;
(8)开展社区备灾以及防灾避险、应急救护、疫病防治、心理健康等知识宣传普及工作;
(9)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参与国内(境)外灾害人道主义救助工作;
(10)协助政府进行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
(11)协助政府开展应急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必要时提供心理救援;
(12)负责相关文件的起草与相关资料的整理;
(13)负责捐赠物资的接收、整理、消毒、保管及备灾救灾物资的采购、分发等工作,负责应急物资的接收、仓储、保管、发运等工作,及时汇总更新物资收发使用情况。
2.2.3机关党支部(纪检)
做好对救灾款物的接收、采购、发放及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2.2.4市红十字现场救护培训中心
负责开展应急救护知识与技能宣传、普及、培训等工作,组织现场救护和群众自救互救活动。
2.2.5各县级红十字会在本级政府及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做好本辖区红十字会系统灾害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做好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并负责指导、协调本辖区红十字会系统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及时汇总上报本地灾情及需求情况,配合做好上级红十字会拨付救助款物的接收、管理及发放工作,将本辖区内红十字会系统灾害人道救助工作情况和救灾款物接收、使用情况报市红十字会,协助做好灾后重建工作。
3预警预报和信息管理
3.1灾害信息共享
市红十字会要与市应急、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海洋渔业、林业、地震等有关部门加强合作,了解相关灾情预测和分析。根据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口径发布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各县(市、区)红十字会要与当地同级政府相关部门加强合作,及时了解当地灾情等信息,并汇总上报上一级红十字会。
3.2信息报送
3.2.1报送内容
(1)灾情信息:包括受灾人口、死亡人数、受伤人数、转移安置人数、房屋倒损情况、毁田面积、经济损失等,并附民政部门有关数据信息或媒体报道和图像资料等。
(2)自救情况:当地政府、红十字会及其他社团在灾害发生后开展的救助工作,并附工作简报、媒体报道和图像资料等。
(3)救助需求:除当地政府、红十字会及其他社团已解决的问题外,灾区的救助工作还需要上级红十字会给予的援助。
3.2.2报送渠道
灾情及需求信息须逐级上报,市红十字会接受各县级红十字会上报的灾情。报送方式为红十字系统使用的救灾工作报表和中国红十字会灾害管理系统。
3.3信息处理
赈济救护部负责及时核实灾情数据,并根据所报数据评估灾害响应级别,在第一时间向会领导报告,并制定应急人道救助方案,报应急领导小组审批执行。
4应急响应
市红十字会根据省、市政府或相关部门确定并发布的自然灾害及其响应等级相应做出应急响应。
4.1一级响应(特别重大灾害及响应)
4.1.1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赈济救护部(应急办)及时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应急领导小组提出进入一级响应的建议,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决定进入一级响应状态。
4.1.2响应措施
(1)应急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对救灾重大事项做出决定,指导和协调全市红十字会系统应急人道救助工作;
(2)应急领导小组指定带班领导,值班人员到位,保持信息畅通,及时了解灾情变化和救灾工作总体情况,协调组织人道救助活动;
(3)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率救灾工作组赴灾区了解情况,并与受灾地红十字会共同商讨救助方案。必要时可抽调人员派往灾区,成立临时指挥部或工作组,深入了解灾情,评估灾区需求,协调指挥人道救助工作;
(4)及时报送灾情和汇总人道救助需求,争取上级及社会各界支持,根据受灾群众实际,迅速筹措、运送和发放人道救助款物;
(5)根据灾情需求,派出市红十字服务团应急救援力量,赴重灾区开展救援行动。商请省、总会派出国家级应急救援队支援参与救灾,并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6)就地就近组织红十字志愿者开展自救互救、物资发放、卫生健康、心理服务和协助灾民安置等人道救助志愿服务;
(7)发出市内募捐呼吁,组织向灾区捐款捐物的募捐活动。商请省会、总会发出国(境)内外募捐呼吁,寻求各省(区、市)红十字会或国(境)外红十字组织对救灾工作的支持;
(8)收集汇总和组织宣传灾害人道救助工作情况及表现突出的先进单位和模范人物;
(9)市委、市政府及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要求开展的其他行动。
4.2二级响应(重大灾害及响应)
4.2.1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赈济救护部(应急办)及时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应急领导小组提出进入二级响应的建议,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决定进入二级响应状态。
4.2.2响应措施
(1)应急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对救灾重大事项做出决定,指导和协调全市红十字会系统应急人道救助工作;
(2)应急领导小组指定带班领导,值班人员到位,保持信息畅通,及时了解灾情变化和救灾工作总体情况,协调组织日常人道救助活动;
(3)应急领导小组副组长率救灾工作组赴灾区了解情况,并与受灾地红十字会共同商讨救助方案。必要时可抽调人员派往灾区,成立临时指挥部或工作组,深入了解灾情,评估灾区需求,协调指挥人道救助工作;
(4)及时报送灾情和汇总人道救助需求,争取上级及社会各界支持,根据受灾群众实际,迅速筹措、运送和发放人道救助款物;
(5)根据灾区需求,派出市级紧急救援队,赴重灾区开展救援行动。必要时商请总会或省会派出国家级(省级)应急救援队支援参与救灾,并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6)就地就近组织红十字志愿者开展自救互救、物资发放、卫生健康、心理服务和协助灾民安置等人道救助志愿服务;
(7)发出市内募捐呼吁,组织向灾区捐款捐物的募捐活动。必要时商请省会发出省内募捐呼吁,寻求设区市红十字会对救灾工作的支持;
(8)收集汇总和组织宣传灾害人道救助工作情况及表现突出的模范人物;
(9)市委、市政府及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要求开展的其他行动。
4.3三级响应(较大灾害及响应)
4.3.1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赈济救护部(应急办)及时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应急领导小组提出进入三级响应的建议,应急领导小组副组长决定进入三级响应状态,报告应急领导小组组长。
4.3.2响应措施
(1)应急领导小组副组长主持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对救灾重大事项做出决定,指导和协调全市红十字会系统应急人道救助工作;
(2)应急领导小组指定带班领导,值班人员到位,保持信息畅通,及时了解灾情变化和救灾工作总体情况,协调组织日常人道救助活动;
(3)应急领导小组副组长率救灾工作组赴灾区了解情况,并与受灾地红十字会共同商讨救助方案;
(4)及时报送灾情和汇总人道救助需求,争取上级及社会各界支持,根据受灾群众实际,迅速筹措、运送和发放人道救助款物;
(5)视情派出市红十字服务团应急救援队,赴重灾区开展救援行动;
(6)就地就近组织红十字志愿者开展自救互救、物资发放、卫生健康、心理服务和协助灾民安置等人道救助志愿服务;
(7)可组织不同范围的募捐救助活动;
(8)收集汇总和组织宣传灾害人道救助工作情况及表现突出的模范人物;
(9)市委、市政府及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要求开展的其他行动。
4.4四级响应(一般灾害及响应)
4.4.1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赈济救护部(应急办)及时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应急领导小组提出进入四级响应的建议,应急领导小组副组长决定进入四级响应状态,报告应急领导小组组长。
4.4.2响应措施
(1)应急领导小组副组长主持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对救灾重大事项做出决定,指导和协调全市红十字会系统应急人道救助工作;
(2)应急领导小组指定带班领导,值班人员到位,保持信息畅通,及时了解灾情变化和救灾工作总体情况,协调组织日常人道救助活动;
(3)赈济救护部(应急办)派出救灾工作组赴灾区了解情况,并与受灾地红十字会共同商讨救助方案;
(4)及时报送灾情和汇总人道救助需求,争取上级及社会各界支持,根据受灾群众实际,迅速筹措、运送和发放人道救助
(5)可组织不同范围的募捐救助活动;
(6)收集汇总和组织宣传灾害人道救助工作情况;
(7)市委、市政府及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要求开展的其他行动。
4.6应急工作管理
4.6.1上报灾害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包括灾情报告、救助需求和本级救助情况,不得漏报、瞒报、虚报。
4.6.2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在本辖区内开展募捐活动,在辖区外的募捐活动由上一级红十字会负责协调;向全国及国际发出募捐呼吁由总会决定,或境内外主动捐赠、无不正当附加条件的救助款物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4.6.3救助物资的采购与分发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由两人以上共同负责。常规采购按当地政府采购规定办理,紧急阶段救助物资的采购经应急领导小组同意后,可在三家报价的基础上,按照“等价择优、等优择价”和“就近采购”的原则确定。
4.6.4应急救助款物的发放应在上级要求时限内完成,受助者名单事先张榜公布,分发时受助者签收手续必须完备并归档备查。
4.6.5救灾工作统一使用《中国红十字会救灾工作报表(表1-表10)》和中国红十字会灾害管理系统,并以此作为审计凭证,无需另行下发文字通知。
5灾后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
5.1红十字会开展的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着力改善受灾群众生活境况为原则。重建项目原则上由市红十字会统一进行协调,并由受灾县(市、区)红十字会负责实施。
5.2根据灾区需求、募捐情况等,市红十字会会同受灾县(市、区)红十字会及有关部门开展灾情评估,制定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方案。
5.3适时向社会通报款物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项目进度。
5.4向灾区派出督查组,督导检查灾后恢复重建项目。重建项目的督导检查工作由市红十字会和项目县(市、区)红十字会承担,捐赠者可参与项目监督。
5.5各级红十字会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监督,同时接受社会监督。
6保障措施
6.1组织保障
各级红十字会震济救护部为灾害救助专职机构。适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救护知识培训和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6.2队伍保障
建立和完善市红十字应急救援队伍,加强救援队伍能力建设,配置必要的装备,定期开展技能培训,经常开展灾害人道救援演练,增强灾害应急救援能力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队伍之间的联动协作机制,资源共享,协同配合,提高综合应急救援能力,并为救灾一线人员、志愿者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提供个人防护装备,确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安全顺利开展。
6.3资金保障
市红十字会储备价值不少于20万元的救灾物资与常备10-15万元的紧急救助经费,县级红十字会储备价值不少于5万元的救灾物资或常备5万元的紧急救助经费。
6.4物资保障
各级红十字会通过与物资生产、商品流通、交通运输等单位和企业签订救灾物资供储协议等方式,形成救灾物资储备调度网络,保障灾害应急处置急需物资和后勤保障的需要。常备紧急救灾物资主要是灾区群众急需的生活救济物资和医疗及消(毒)杀药品,包括方便食品、棉被、衣服、家庭包、净水剂、消杀药及社会募集的物资等。
6.5救护保障
各级红十字会和基层组织积极开展灾害应急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和灾害应急救援演练,对学生、居民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赈济救护部(应急办)结合救灾工作适时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及修订,经应急领导小组审批后,报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备案。各级红十字会要根据本预案制定完善本级自然灾害人道救助应急预案,报市红十字会应急办备案。
7.2奖励与责任
市红十字会对在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救灾工作中失职、渎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的,予以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7.3制定与解释
7.3.1本预案由市红十字会赈济救护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报市红十字会党组批准后实施。
7.3.2本预案由市红十字会赈济救护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7.3.3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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